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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3-09 | 发 布 日 期: | 2017-03-09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号(肖文辉)
仁环违改字[2017]3号 肖文辉: 地址:仁化县丹霞街道办大岭村委湴田背 我局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评审批及相关环保手续就擅自生产排污。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2月28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排污。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仁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