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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7-24  发 布 日 期:  2017-07-2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号(长江忠正竹制品厂)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仁环违改字[2017]8

仁化县长江镇忠正竹炭厂

法人代表:邓俊权

注册号: 92440224L81957279P

地址:仁化县长江镇河田村

我局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另增设一套炭化炉

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6月28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开工建设,立即拆除增设炭化炉,并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仁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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