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8-18  发 布 日 期:  2017-08-18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恒正)

仁环违改字[2017]10

仁化县恒正新型环保建材厂

法人代表:陈忠强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224559193835T

邮编:512300

地址:仁化县康溪水东村

2017年7月17日上午,我局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向锦江河排放柴油。

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7月17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18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溢流柴油进行清理,并加强柴油贮存罐管理与维护,严禁柴油向外环境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仁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