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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8-18  发 布 日 期:  2017-08-18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鸿发屠宰场)

仁环违改字[2017]9

仁化县鸿发生猪屠宰场

法人代表:李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W3LH7T

邮编:512300

地址:仁化县丹霞镇建设东路(赤佬坝)

我局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生产排污。

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5月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5月1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4月24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仁)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32号)》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排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许可,严禁擅自生产排污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仁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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