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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12-04 | 发 布 日 期: | 2017-12-04 |
仁环违改字[2017]12号 仁化县盛丰竹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61850597B 法人代表:梁刚旺 地址:仁化县中心管理区一组赤老坝地段 邮编:512300 2017年11月12日上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11月12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1月12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可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吊销排污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未经处理将污染物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要求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责令如下: 立即停止生产并吊销排污许可证,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生产;限期2天对未开挖出的管道进行彻底清除,并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情节严重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