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2-04  发 布 日 期:  2017-12-0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1号(潘合时、周松新、李孔路及陈运银)

仁环违改字[2017]11

仁化县董塘镇坪岗工业园原金利达厂房内炼铝项目(李功师)

经营者:李功师、潘合时、周松新、李孔路、陈运银

地址:仁化县董塘镇坪岗工业园原金利达厂房内

邮编:512322

我局经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仁化县董塘镇坪岗工业园原金利达厂房内擅自建设炼铝设备,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生产排污

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10月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0月6日7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0月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审批表》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们:立即停止生产排污,同时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炼铝设备,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恢复治理。

我局将对你们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们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们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仁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7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