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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1-28  发 布 日 期:  2017-11-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2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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