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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11-26  发 布 日 期:  2018-11-26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热点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热点解读
 
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沿着健康的轨道蓬勃发展,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有关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规范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口径;规范纳税人办税手续,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快速落地。
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试点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试点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如何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五、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试点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后上市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七、税收试点政策所称的满2年应如何计算?
答: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例1】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八、税收试点政策所称的投资,应如何理解?
答: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九、税收试点政策所称的投资额,应如何确定?
答: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例2】张某2015年9月1日投资A初创科技型企业300万元,取得A企业10%股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张某2017年10月份转让A企业3%的股权,取得150万元。张某在转让A企业股权时,能够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若2017年12月份,A企业注销清算,张某2019年8月份转让其投资的B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假定先不考虑B企业投资抵扣),能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若张某2021年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取得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能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
【解析】截止2017年9月份,张某可以抵扣的投资额=300万元×70%=210万元。
2017 年10月份,张某转让A企业3%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300万元÷10%×3%=60万元<210万元。
因此,张某转让A企业股权可以抵扣的投资额为60万元。150万元(210万元-6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转让股权时抵扣。
A 企业注销清算后,2019年张某转让B企业股权时,张某取得的股权转让所=50万元<150万元,可以抵扣50万元,还剩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可以结转抵扣。
2021 年张某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时,因为距离A企业注销清算已经超过36个月,张某投资A企业的投资额就不能再进行抵扣了。
十、税收试点政策所称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税收试点政策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十一、税收试点政策有关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中,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应如何计算?
答: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例3】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该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十二、税收试点政策有关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研发费用应如何界定?
答: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2. 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3. 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 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十三、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 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十四、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十五、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十六、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如何进行备案?
  答: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 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十七、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应如何进行备案?
答: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2. 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备注:公司制创投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十八、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应如何进行备案?
答: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 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其中,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十九、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如何进行备案?
答:1.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第2项和第4项。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 投资抵扣申报
(1)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二十、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一、税收试点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二十二、税收试点政策所称的试点地区包括哪些地区?
  答: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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