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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11-26  发 布 日 期:  2018-11-26 
个人所得税改革热点解答
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此次改革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6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亮点一: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按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一方面,解决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有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此次改革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此外,新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引进来”和“走出去”,支持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实施。
亮点二: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亮点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四: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不变。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
3%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改革前(左)改革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亮点五:增设反避税条款。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经验,增设了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亮点六: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模式。同时,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征管制度创新:一是自行申报制度;二是纳税人识别号;三是反避税条款;四是部门信息共享;五是部门源头协同管理;六是纳税信用运用。
上述制度安排,使个人所得税制更加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收入分配为辅的收入分配方式,加强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此次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序号
变化点
税改前
税改后
1
简并所得项目,由11项减至6项;确定综合所得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个所得项目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经营所得(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3.财产租赁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偶然所得
2
完善扣除模式,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专项附加
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月
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三险一金”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3
优化税率
结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
4
完善涉外
政策
居民纳税人时间标准:境内居住满1年
境内居住满183天
避税行为的税务处理:无
新增反避税条款
5
变更征管
模式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6
健全社会
配套
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
需要外部配套支撑:
法律支撑,修订税收征管法
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
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技术支撑,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系统
 



为什么将工资薪金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一是有利于公平税负。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是个人主要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将其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实行按年计税,能够较好地平衡不同劳动性所得的税负,同时缓解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带来的税负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公平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二是体现综合税制的特点。上述4个所得项目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占比较大,体现了综合税制的特点。
三是与社会配套条件和税收征管相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对社会配套条件和税收征管要求较高,这4项所得涉税信息相对充分,将其纳入综合范围较为可行。
 


为什么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月(6/年)?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一共经历了三次调整,第一次是在2006年,由8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第二次是在2008年,由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第三次是在2011年,由2000元/月提高至3500元/月。此次修法,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最终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是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3900元/月,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42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5000元/月,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此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的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44%降至15%。



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全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的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应税所得项目有哪些调整?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在原有分类税制11个所得项目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等大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对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的方法,对资本性、财产性等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税,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具体是:
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其实行综合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是调整和简并部分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性质类似,都属于经营性所得。为优化税制,此次改革将这两个项目合并为“经营所得”(其中,原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工资薪金部分应并入综合所得)。另外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
三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4项所得维持原来分类征税方式,适用比例税率。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