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

   发布机构: 监督管理局系统管理员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3-13  发 布 日 期:  2017-03-13 
曲江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预警和防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曲江区生产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对各镇 (街道) 、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社会公众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安委会将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控:
  () 区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作出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
() 本区发生一般事故以上或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 各镇(街道)、开发区或同一行业、领域在30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4起以上)的;
  () 各镇(街道)、开发区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10人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职业病事件;
() 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 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 对国家、省、市、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 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比较严重的;
  () 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下列途径采集:
() 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警示、事故通报;
() 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职业病危害统计分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
() 气象、三防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 全区安全生产值班信息; 
()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 其他渠道。
  第五条 区安委会负责向全区或特定的区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通知、预警信息,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
 (一)存在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发出预警通知。预警通知内容包括对象、事由、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要求、反馈时限。
(二)存在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区安委办还应通过门户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基本信息、影响范围和时间、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存在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区安委办还应通过门户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节假日或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特点,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六条 接到预警的镇(街道)、部门、单位,应及时研判预警事项,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明确责任。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根据预警内容指定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作为该项预警事项的牵头落实部门,明确预警事项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确保预警工作落实到位。
  ()准确研判。深入研究分析预警信息,结合实际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准确判断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为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落实措施。根据预警信息研判结果,研究提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态严重时,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按时反馈。按照预警通知的时限要求向区安委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条 区安委办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预警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预警事项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相应扣分;对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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