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光伏扶贫项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区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对光伏投资企业收益分配,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分配,是指光伏企业按股权比例向投资者(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的利润分配。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出列后,不再享受收益分配,收益资金转为扶贫基金,由区财政统筹用于扶贫事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管理扶贫资金用于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第二章 收益的分配
第五条 收益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区光伏扶贫领导小组依法行使对光伏企业的投资管理权,通过共同研究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利润分配方案。
(二) 兼顾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整体利益与光伏企业发展
的原则。对光伏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以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与曲江区脱贫攻坚的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同时兼顾企业的发展等局部利益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 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年售电收入的分配方案,由投资企业在支付还贷、相应税金和运行维护费用后,支付贫困户的扶贫款。
第三章 收益的使用
第七条 收益资金应保障实施光伏扶贫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方案所附花名册人口),光伏企业将光伏项目收益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局,待区扶贫办做好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再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建档立卡贫困户银行账户。区扶贫办的分红周期按上一年度的11月1日起至次年的10月31日计算,其中首年分红周期以扶贫资金实缴到位至2018年10月31日计算。区扶贫办每年的分红款需在11月30日之前直接划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财政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坚持“三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不准抵扣、截留,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的办法,把资金监管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每年要有安排,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一条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如实反映问题,视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采取顺查和倒查、明查与暗访、核帐与核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资金流向逐级顺查、深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倒查,准确了解问题,不断完善监管办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负责光伏扶贫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对资金分配决策、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相关具体负责人对具体分管范围的资金监管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对资金中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监察建议,由其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或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曲江区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项目确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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