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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 生 成 日 期: | 2017-11-06 | 发 布 日 期: | 2017-11-06 |
韶关市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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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韶法审[2013]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帮助解决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由经办金融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范围:
(一)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凡广东省户籍劳动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扶持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是指按照工信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其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是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
(三)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过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管理经营所需场地以及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事务代理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经办金融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设立并及时补充贷款担保基金,复核拨付贴息资金,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和措施;开展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对贴息对象进行核准;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就业人员的情况和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认定;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沟通信息。
第七条 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检查各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并按规定多渠道筹集。专户储存在经办金融机构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均可纳入微利项目,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创办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确需展期的,经办金融机构批准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及贴息。
(一)个人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二)个人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若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部分(不含50万元),由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四)贴息资金可在就业专项资金或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供担保。
(一)第三方担保。第三方个人信用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承诺书。
(二)抵押担保。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质押担保。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必须符合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有关规定。
(四)经办金融机构审核通过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可直接到创业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创业者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须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一)个体、合伙经营及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如下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已婚者需同时提供结婚证);
2、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手续;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等实现创业的提交承包合同;“公司+农户”形式实现创业的提交供销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以抵押、质押或引入第三方担保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抵押物、质押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等文件,质押物权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
5、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有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4、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证明、基地创业者名单;
5、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格、创业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发展前景、还贷能力等进行调查,提出专业评估意见。属于抵押担保贷款的,无特殊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和审批程序;属于保证担保贷款的,无特殊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和审批程序,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分别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金融机构将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贴息申请和明细表,并附贷款人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等)、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贴息对象的身份、创业项目和贴息金额审核确认后,上报其市级主管金融机构。
(二)市级主管金融机构汇总各分支金融机构贷款贴息的资料,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控制。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当暂停贷款业务,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经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报同级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恢复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监督管理,掌握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贷款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后,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还款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划入担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对已采取法律手段追收而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形成贷款呆账损失的,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金融机构双方按照实际贷款呆账损失数额8: 2的比例分担(即担保基金负担80%,经办金融机构负担20%)。
第二十三条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设立小额担保贷款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合理简化贷款手续,设定专人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借款人放贷后要进行跟踪检查,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掌握其经营场地、资金使用和经营等情况;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按月报送贷款发放情况;对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统计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贷款、贴息等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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