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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4-27 | 发 布 日 期: | 2017-04-27 |
各镇民政办、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现将《韶关市曲江区社会保障兜底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 韶关市曲江区社会保障兜底精准扶贫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韶关市社会保障兜底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韶民发[2016]86号)精神和我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全面完成我区贫困人口中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条件的兜底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指示精神,围绕我区2018年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对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差额救助”,集中力量对我区农村扶贫对象实施精准救助,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推动全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按时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开展“兜底”工作,切实做到符合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精准兜底”。 (二)分类保障。对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区分困难程度分类实施保障,对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家庭实施分类重点救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提高救助标准。 (三)动态管理。对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的贫困对象,坚持采取定期申报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进出有序、补差适时调整。 三、兜底保障对象 韶关市曲江区户籍以下对象: (一)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含五保户、孤儿);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在遭遇其他困难时将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救助、慈善救助作为救助补充。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救助标准。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以及《关于韶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每年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新标准不低于省规定的最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不低于现行标准的原则,逐年提高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016年不低于4020元,2017年、2018年按省规定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实际增长情况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人均补差水平,2016年不低于2280元,2017年、2018年按省规定提高。逐步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与我区扶贫标准有效衔接。 2、分类施保。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精神,区民政局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为一、二、三类管理。镇(街)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区民政局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第一类全额保障对象:指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独立支撑的常年贫困家庭。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农村“三无”人员。其家庭成员平均补助标准可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补助。 1、未纳入农村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家庭; 2、未纳入孤儿管理的未成年人家庭; 3、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达一、二级且按个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本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以下重症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三级以上的) ,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丧失劳动能力者),白血病,红斑狼疮及其他特殊病种的患者; 5、家庭主要劳动力达一、二级残疾等级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特定保障对象:指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较弱,收入微薄或有一定收入,但因重大疾病和突发事件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入不敷出,靠各种扶持政策在较长时间内难以摆脱贫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实际情况差额补助,但家庭成员平均补助水平不能低于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补差标准的90%。 1、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下(含三级)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非家庭主要劳动力有长期患病且医疗费用支出额度较大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非家庭主要劳动力有一、二级残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年老体弱,无固定收入来源,且子女在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大学(大专)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单亲家庭(丧偶或由一方扶养)且子女在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大学(大专)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7、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以及“三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8、突遭严重灾害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三类其他保障对象:指家庭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因主要创造收入成员失业,或因照顾病人等暂时不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劳动,导致家庭收入较低且不稳定,使生活短期内处于较低水平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包括区民政部门认定应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困难家庭。可按实际情况差额补助。 以上所定的几种分类施保标准,每户只能享受一种,就高不就低、不能兼得。 (二)农村五保供养 1、供养标准。区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按不低于省规定最低标准,不低于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15年我区平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520元)来确定我区当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保障水平。所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我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全额保障。 (三)农村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供养标准。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2016年、2017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分别达至1340元/月、1450元/月,分散供养分别达到820元/月、880元/月。2018年按省规定提高。 2、保障水平。所有农村孤儿,按当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额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投入,资金保障。省、市级财政补助后,区级财政足额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计划。区财政要统筹好包括省、市、区级财政资金在内的各项资金,优先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所需支出,切实按照保障项目、保障对象、保障水平,落实本级财政分担比例,确保保障所需资金足额纳入每年的预算安排计划。 (二)部门合力,理顺机制。一是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与扶贫开发信息实时共享,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救助、过度帮扶。扶贫部门应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建立脱贫认定机制,实现动态管理,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区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对象脱贫信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扶贫帮扶情况、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扶贫对象家庭信息、扶贫对象脱贫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方便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扶贫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应保尽保,同时对脱贫的扶贫对象进行降低补助标准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应退尽退。二是建立健全脱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渐退机制,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已脱贫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决定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继续保留原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补差水平6个月,6个月后由民政部门组织进行认定,按政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将认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提供给扶贫部门,便于扶贫部门认定扶贫对象和选择扶贫方式。 (三)执行时间。本方案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