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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20-01-19 | 发 布 日 期: | 2020-01-19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9〕20号 吴﹡﹡: 身份证号码:44022119﹡﹡﹡﹡﹡﹡1923 地址:曲江区马坝镇乐村坪村委会刘屋17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在曲江区马坝镇乐村坪村委会刘屋17号野外用火情况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0日17时55分许,我局接马坝镇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位于马坝镇乐村坪村委会刘屋有野外用火行为,19时15分许,我局会同马坝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焚烧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位于当事人家门前有露天焚烧薯苗、杂草的痕迹,焚烧面积约0.5平方米,现场残留有未焚烧完的薯苗、杂草等。经查核实,当事人在农业生产生活区进行野外用火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20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曲江分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20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