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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6-12-08 | 发 布 日 期: | 2016-12-08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5]4号 韶关市曲江区正华染整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000003289 组织机构代码:76290131-5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中67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叶远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1月7日、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擅自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5年1月7日和14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5年1月14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相片; 4、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曲)环境监测(水)字(2015)第001号监测报告; 5、韶曲环罚字[2013]7号、韶曲环限字[2014]11号; 6、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7、韶关市曲江区正华染整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12月用水量; 8、《排污核定通知书》和该通知书的送达回执; 9、《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和该通知书的送达回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3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听告字[2015]4号)到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5年3月27日书面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充分听取了你单位的意见,对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后我局认定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3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听告字[2015]4号)、2015年4月2日《关于韶关市曲江区正华染整有限公司环境行为陈述和申辩的复函》(韶曲环函[2015]2号)及《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按照规定缴纳2015年1月份排污费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壹佰柒拾玖元(¥55179元)。 二、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壹佰柒拾玖元(¥5517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单位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超过规定的缴款日期缴款,代收银行将收取滞纳金。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5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