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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6-12-08  发 布 日 期:  2016-12-08 
停 产 整 治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5]1号

停 产 整 治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51

 

韶关市曲江区建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选矿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0400000420

组织机构代码:74080056-4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北万牛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彭瑞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浮选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向外环境排放,最终排往梅花河。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524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2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26日送达《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5]1号)到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26日《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51号)、201526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为证。至今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30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厂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

你厂在收到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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