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6-12-08 | 发 布 日 期: | 2016-12-08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4]7号 韶关市曲江恒亿环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000008700 组织机构代码:55563051-6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坝厂村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叶安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4年11月4日、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非法排放生产废水。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4年11月4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4年11月5日韶关市环保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 4、(曲)环境监测(水)字[2014]第189号监测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12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4]7号)到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4年12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4]7号)、2014年12月18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载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6.20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排放生产废水。对已排废水进行清理。 二、禁止私设废水排放口。 三、处以壹万元(¥1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单位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超过规定的缴款日期缴款,代收银行将收取滞纳金。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4年12月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