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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6-12-08  发 布 日 期:  2016-12-08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4]4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44

 

韶关市曲江区聪源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000004798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企业办佛龙选矿厂范围内(含空置场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曹坚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4819日、20日、2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废水治理设施末端池私设一条直径约30厘米的水泥管(暗管),用作排放浮选废水,废水排到公路边的排污沟内,最终排到北江。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4819日和20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4822韶关市环保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

4(曲)环境监测(水)字[2014]143号监测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410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4]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听告字[2014]4号)到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410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44号)、2014109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拆除在废水治理设施末端池私设的水泥管(暗管)。

二、处以捌万元(¥8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单位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超过规定的缴款日期缴款,代收银行将收取滞纳金。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4101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