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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6-12-08  发 布 日 期:  2016-1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曲环罚字[201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曲环罚字[20141

 

韶关市曲江区广川环保建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600127791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村委会西牛窝山

经营者姓名:杨其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43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旧生产线拆除重建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4313日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

22014313日韶关市环保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相片(6页);

4、《关于责令曲江区广川环保建材厂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韶曲环限字[2013]46号)

5、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44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听告字[201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4411日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44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曲环听通字[2014]1号)告知受理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14429日以电话通知取消听证申请,并缺席430日的听证会,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44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听告字[201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曲环听通字[2014]1号)201449日和428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捌万元(¥8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单位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超过规定的缴款日期缴款,代收银行将收取滞纳金。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455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