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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6-12-09  发 布 日 期:  2016-12-09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6]3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63

 

韶关市曲江南环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000016252

组织机构代码:07953514-6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上下岭

法定代表人:陈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18日、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对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粉煤灰烧结砖项目检查时发现,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隧道窑废气未经冲击式水雾降尘加碱液喷淋系统处理,直接经约28米高的烟囱排放。厂区域弥漫着较浓的刺鼻性气味,隧道窑废气治理设施(碱液喷淋系统)配套的抽水泵处于停运状态,现场用PH试纸测定循环池内废水结果为酸性。你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隧道窑生产废气直接经烟囱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和录像。

4、(曲)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089号监测报告。

5、韶关市曲江南环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6、韶关市曲江南环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7、韶关市曲江南环贸易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粉煤灰烧结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28页。

8、韶关市曲江南环贸易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粉煤灰烧结砖项目审批意见函(韶曲环审[2014]28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16102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6]3号)到你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61025日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61116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曲环听通字[2016]1号)到你单位,告知受理听证申请。20161122日你单位提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0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43号)、《送达回证》和2016111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曲环听通字[2016]1号)、《送达回证》。20161122日你单位提交的放弃听证权利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单位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超过规定的缴款日期缴款,代收银行将收取滞纳金。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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