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1-04 | 发 布 日 期: | 2017-01-04 |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告字[2016]5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6]5号
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45390083R
住所: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预1区
法定代表人:张蓐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集中供热项目在开工建设,主厂房基础工程已建至一层半,化水车间、检修车间基础工程均已建至一层,烟囱已建至约35米高。2016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集中供热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施工场地处于停工状态。2016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该项目的施工方)就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该项目于2016年8月1日开工奠基、8月26日进行施工建设的事实。你公司实施了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
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
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限字[2016]37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
5、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该项目《工程开工报审表》复印件一份。
7、该项目《工程暂停令》复印件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21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6]5号)到你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4]5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载量标准】(粤环办【2016】22号)序号18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元(¥1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