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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1-22 | 发 布 日 期: | 2017-01-22 |
韶曲环罚字[2017]1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1号
韶关市曲江生威纸类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480164911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胜利路126号
投资人:李爱玲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旁水沟内私设了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口下游的水沟内残留有白色污染物。经查核实你制品厂排污许可证没有废水排放许可(没有生产废水排放口许可)。你制品厂涉嫌实施了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
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17张)。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当事人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132号﹞一份。
7、信访事项登记表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 ﹞1号)到你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1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载量标准﹞(粤环办﹝2016﹞22号)序号14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月16日
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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