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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7-18 | 发 布 日 期: | 2017-07-18 |
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7〕3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3号
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000016429
组织机构代码:08108683-7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C3区
负责人姓名: 李志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分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分公司在提升泵房内建设了一个直径约1米的圆形溢流口,检查时正在溢流未经处理的园区污水,溢流污水通过地埋式溢流管排至厂外的无名小溪,该小溪下游与北江相连。2017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分公司没有采取措施制止该行为。经查核实,你分公司日处理污水能力15000立方米项目已经我局环保竣工验收,并核发排污许可证,你分公司在未达日处理污水负荷的情况下,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园区污水通过溢流管向外环境排放。你分公司实施了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五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该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6号)一份。
5、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7、该公司《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证)复印件一份。8、关于韶关市曲江区白土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5000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决定书(韶曲环审〔2012〕116号)复印件一份。9、曲江经济开发区排污管网分布图复印件一份。10、采样记录单复印件一份。11、监测报告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年4月12日,我局向你分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6号)。
2017年6月8日,我局向你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2017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曲环听通字[2017]1号)到你分公司,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并将于6月26日下午三时在我局会议室举行听证。
2017年6月26日下午三时,在我局会议室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分公司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申辩,双方就你分公司的陈述理由进行了质询、辩论。完成听证程序后,我局最终认定你分公司实施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事实清楚。因此,对你分公司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分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6号)和送达回证、2017年6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3号)和送达回证、2017年6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曲环听通字[2017]1号)和送达回证、2017年6月26日听证会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载量标准》(粤环办〔2016〕22号)序号14的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7月5日
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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