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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9-01 | 发 布 日 期: | 2017-09-0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曲环罚字[2017]4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4号
韶关市曲江区雅洁洗涤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600063825
组织机构代码:L3141233-4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村委
经营者姓名:廖文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年洗涤布草120万件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工作。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生产废水经格栅进入调节池再经二级生化池、混凝反应池处理后与微小锅炉冷却水、生活污水混合后经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至围墙外的小溪,小溪水流入转溪河。我局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7月10日,我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超标。你单位已实施了排放超标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4、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5、采样记录单复印件一份。6、(曲)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67号监测报告一份。7、《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复印件一份。9、2017年7月排污费《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4号)到你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17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4号)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载量标准(试行)》第二章、三、第3.1项裁量标准1,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2017年7月污水排污费(¥1114元)数额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肆仠肆佰伍拾陆元(¥4456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单位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超过规定的缴款日期缴款,代收银行将收取滞纳金。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8月25日
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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