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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9-18 | 发 布 日 期: | 2017-09-18 |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7〕5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5号
韶关市曲江南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79535146C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上下岭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17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粉煤灰烧结砖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隧道窑生产废气配套的冲击式水雾脱硫除尘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碱液循环池内废水经现场用PH试纸检测呈酸性,废气收集传输烟道有漏气。经查核实,该项目已经我局环保竣工验收,在隧道窑废气配套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碱液循环池内废水应为碱性。2、我区环境监测站7月4日对隧道窑生产废气排放情况和循环池内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2017年7月10日,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结果显示碱液循环池内废水pH值呈酸性,隧道窑废气排气口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平均排放浓度超标。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12号)。5、营业执照复印件。6、采样记录单复印件二份。7、监测(水)字(2017)第071号、(曲)环境监测(综)字(2017)第017号监测报告各一份。8、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28页复印件。9、该项目审批意见函(韶曲环审[2014]28号)复印件和环保竣工验收决定书(韶曲环审[2015]33号)。10、《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年9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7〕12号)。
2017年9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分公司于2017年9月6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7〕12号)和送达回证、2017年9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零伍仠元(¥10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9月13日
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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