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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9-25 | 发 布 日 期: | 2017-09-25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曲环罚字〔2017〕6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6号
曲江区演山生林选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L38016545C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演山煤场边
经营者姓名:谭长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厂区内露天堆放有四堆原材料(窑渣),其中两处堆放点有硬底化及围堰,另外两处堆放点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你厂实施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6、窑渣购销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9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7〕14号)。
2017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9月18日你厂向我局提交对处罚无异议《申请报告》,并申请在第二日及时缴纳罚款,要求及时出具缴纳文书。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厂于2017年9月15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7〕14号)和送达回证、2017年9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6号)和送达回证、你厂向我局提交的《申请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1.5(七)裁量标准1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9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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