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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11-20 | 发 布 日 期: | 2017-11-20 |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7〕9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9号
曲江区沙溪镇老兵环保竹炭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600176142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中心村委会船肚村
经营者:何天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环保竹炭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加工厂主要经营竹炭加工,已建成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烘干炉1台、制炭机4台、烧炭炉25套等,配套环保设施有2套旋风除尘器、废水沉淀池等已建成投入使用。厂内堆放有原材料竹屑和产品竹炭。经查核实,你环保竹炭加工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你环保竹炭加工项目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
4、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材料复印件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9号)到你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9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元(¥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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