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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1-23  发 布 日 期:  2017-11-23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7】7、8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7号
 
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林记破碎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600004197
组织机构代码:L2347014-7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凉沙公路旁
经营者姓名: 林才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厂区内部分铁矿尾砂(一般固废)堆放于压滤机机棚内,部分露天堆放于堆矿坪上,堆矿坪已硬底化,但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造成部分铁矿尾砂扬散、流失到厂外环境。你单位实施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6、租用加工厂协议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7年9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7〕16号)。
2017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7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单位于2017年9月15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7〕16号)和送达回证、2017年9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1.5(七)裁量标准1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9月26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8号
 
韶关市曲江区昱达茧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000003424
组织机构代码:761596013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中69
法定代表人肖瑞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831日, 我局执法人员和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缫丝加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工作。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车间煮茧废水、缫丝废水等排入车间水沟后进入沉淀后排入净化塘,经净化塘净化后经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外排,最终排至梅花河。我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2017年9月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105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超标。你公司已实施了排放超标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4、该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5、采样记录单复印件份。6(曲)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105号监测报告一份。7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复印件一份8、该公司《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8号)到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0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8号)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发布时间2015326日)、第二章、§3.1裁量标准2,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排放超标生产废水。
2、处应缴纳2017年8月污水排污费(¥204)数额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佰壹拾陆元(¥816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公司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超过规定的缴款日期缴款,代收银行将收取滞纳金。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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