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11-24 | 发 布 日 期: | 2017-11-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7】10、11、12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10号
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6382346XG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1月4日,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督查,督查发现你公司注塑吹瓶车间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已投入使用。针对上述问题,2017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吹瓶车间注塑吹瓶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主要从事注塑吹瓶加工,已建成并投入正常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3台、注塑机4台、吹瓶机5台、扣盖机2台、切瓶机2台及水洗破碎设备1套等。经查核实,该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向环保部门报批。你公司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现场督查记录表。
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
5、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天津和昌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80瓶口瓶子委外加工合同复印件。
8、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吹瓶车间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摘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10号)到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10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仠陆佰元(¥35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23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11号
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6382346XG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1月4日,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督查,督查发现你公司注塑吹瓶车间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已投入使用。针对上述问题,2017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吹瓶车间注塑吹瓶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了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3台、注塑机4台、吹瓶机5台、扣盖机2台、切瓶机2台及水洗破碎设备1套等,未建设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公司实施了注塑吹瓶车间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已投入正常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现场督查记录表。
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
5、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天津和昌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80瓶口瓶子委外加工合同复印件。
8、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吹瓶车间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摘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11号)到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11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载量标准》(粤环〔2011〕7号)第一章、§2.8 裁量标准:2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23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12号
韶关市曲江宏创钢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000014239
组织机构代码:59891896-6
地址: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A5区
法定代表人:朱坤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4日,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督查,督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站压滤污泥暂存于危险废物存储仓库,但未采取密封等措施,造成部分污泥向外环境扬散、流失。针对该公司上述问题,2017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年产25万吨高频直缝焊管项目正在生产、17.5万吨热浸锌钢管项目停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站压滤污泥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存储仓库内,但危废储存场地部分区域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采取密封等措施建设,造成部分压滤污泥等危险废物向外环境扬散、流失。2017年11月10日,经现场调查询问,你公司主管工作人员承认从2016年11月至今,约28吨废水处理站压滤污泥暂存于危险废物存储仓库,部分区域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造成约0.3吨压滤污泥(危险废物)扬散、流失到外环境的事实。你公司实施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到外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现场督查记录表。
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5张)。
5、韶关市曲江宏创钢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韶关市曲江宏创钢管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部分摘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12号)到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12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4.7(十一)裁量标准:1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