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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2-13  发 布 日 期:  2017-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13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7〕13号
 
韶关市曲江区乌石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5288120XN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旧码头
法定代表人:黄永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1月15日,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督查,督查发现公司扩建2台16吨货场塔吊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已投入生产。针对公司上述问题,2017年11月16日,局执法人员对公司扩建的2台16吨货场塔吊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主要从事散装货场装卸,配套建设了2个船泊位,均已建成并投入了生产,场地内堆放有装卸的煤炭等散装物料。你公司实施了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已投入正常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现场督查记录表。
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5张)。
5、韶关市曲江区乌石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韶关市曲江区乌石港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7、韶关市曲江区乌石港有限公司水运货场扩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8、韶关市曲江区乌石港有限公司16吨货场塔吊(门座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摘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13号)到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7〕13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第一章.§2.8 裁量标准:2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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