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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03-28  发 布 日 期:  2018-03-28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8〕2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8〕2号
 
韶关市曲江区伟俊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UL71CXC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花园新村第一幢404
法定代表人:林伟德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5亿块煤矸石砖1#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工作。检查发现,该项目旋转窑正常生产,旋转窑废气经两条烟道引入脱硫除尘塔处理后经烟囱排放。我区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旋转窑外排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2018年1月17日,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旋转窑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你公司实施了排放超标生产废气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6、采样记录单复印件份。7、(曲)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004号监测报告一份。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8〕2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9、(曲)环境监测(气)字(2017)第017号监测报告一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认为你公司是首次在检查中超标排放生产废气,在近期对你公司进行的监督性监测报告(2017年12月20日)中无超标排放生产废气的情况,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8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8〕2号)。
2018年3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8〕2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3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3月27日
 
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韶关市曲江区伟俊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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