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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05-09  发 布 日 期:  2018-05-09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8〕4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8〕4号
 
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8015587Q
住所:广东省韶关市瑶岭
法定代表人:刘广云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27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向我局下达了关于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排放超标废水的《环境监察通知书》(韶环函〔201853号)。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821日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pH值超标。20182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钨矿选矿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现场监测工作。在2018211日、35日调查中,你公司确认了117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的事实pH值超标是由于当天投放石灰量没有控制好造成的事实。你公司实施了排放超标生产废水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通知书》(韶环函〔201853号)复印件一份。2、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韶)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26号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3、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4、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5、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3张)。6、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一份。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2号)一份。8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一份。9、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曲)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16号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是首次在检查中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近期你公司进行了整改。我局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2月13日提交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总排废水所检项目均未超标,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
2018年2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8〕5号)。
2018年4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8〕5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4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4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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