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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20-04-07  发 布 日 期:  2020-04-07 
关于韶关市金永利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00吨泡沫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曲环审〔2020〕26号

关于韶关市金永利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00吨泡沫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市金永利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韶关市金永利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00吨泡沫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金永利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B4区鸿港实业有限公司内年产400吨泡沫包装材料项目。项目占地面积6682m2,中心地理坐标为E 113.504186°,N 24.67507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栋单层生产车间、1栋单层仓库和1栋二层办公楼。环保工程(废气处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经集气罩收集由“UV光解”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1根不低于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水治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园区白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噪声处理:设置减振底座,合理布局。固废治理:生产固废(废泡沫、废旧包装袋)企业回收后外售)。项目劳动定员10人,年生产300天,每天1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

二、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你公司须认真研读《报告表》,按《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保措施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并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完成后,你公司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另外,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管理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依法排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环境应急与监察股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