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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1-23 | 发 布 日 期: | 2017-01-23 |
韶曲环责改字[2017]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2号
曲江区演山生林选矿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600089399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演山煤场边
经营者姓名: 谭长生
我局于2017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部分生产,其中,一条破碎生产线、球磨机、一套磁选生产线在生产(另一台球磨机、另一套磁选生产线停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大部分循环使用,有部分生产废水经厂门口边上的水沟外排,外排水汇入厂区大门前的公路排水渠内。经查核实,你厂生产废水处理后必须全部循环使用禁止外排。你厂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生产废水等行为,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5)环保材料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如下:
一、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禁止外排生产废水。
二、对已外排的废水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防止对周边的环境造成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保管理,确保生产废水循环使用,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环保批复要求对环保治理设施进行运营和管理。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月19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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