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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1-24 | 发 布 日 期: | 2017-01-24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号 韶关市曲江聚宝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56682428431 住所: 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东华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庆春 我局于2017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钨酸钙项目正在生产,使用2t/h锅炉以木糠加少量原煤为燃料(环评批复燃料为生物质)正在生产,生产废气经水膜除尘处理后经烟囱外排。经查核实,你公司钨酸钙项目2t/h锅炉使用与环评批复不符(环评批复燃料为生物质)的燃料进行生产的行为,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如下: 一、立即停止使用与环评批复不符的燃料。 二、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环保批复要求对环保治理设施进行运营和管理。 三、加强管理,确保生产废水循环使用,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月17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月10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