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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3-06 | 发 布 日 期: | 2017-03-06 |
韶曲环责改字[2017]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3号
韶关市曲江区奎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UWJKT2T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中心村委会沙湾子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作根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配矿加工厂(原沙溪镇祥和环保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配矿加工厂处于停产状态,已建成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搅拌设施2套、压滤机2台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配套治污设施有:6个压滤废水收集池;厂区内堆放有生产出来的产品(压滤渣)及原材料(氧化铜矿、含铜废渣)等;部分生产废水经厂围墙边排放水沟外排,最终排入沙溪河。经查实,你加工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已建成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如下:
一、立即停止建设。
二、停止废水外排。对已外排的废水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防止对周边的环境造成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该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之前不准建设、不准生产。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2月21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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