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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4-20 | 发 布 日 期: | 2017-04-20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6号
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000016429
组织机构代码:081086837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C3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曲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于2017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分公司在生产,你分公司在提升泵设置了一个溢流口,该溢流口为圆形,直径约1米,此溢流口排放口位于你分公司办公楼旁的围墙外,检查时正在外排废水。检查时,你分公司达到单批次处理负荷(生化池水位达约5.5米),未抽水,溢流口处水位已达溢流口一半以上。曲江经济开发区的工业废水进入提升泵房的溢流口经溢流管至溢流口排放口直接排出厂外,此溢流口排放口外排废水至你分公司办公楼围墙外的无名小溪,该无名小溪下游与北江相连,你分公司的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也排至该无名小溪。你分公司的上述的行为,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如下:
一、立即停止废水(提升泵房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外排入无名小溪内的未经处理的污水进行治理,防止对下游造成影响。
三、按照白土污水处理厂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规定,禁止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园区污水向外环境排放。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4月22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4月12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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