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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4-20  发 布 日 期:  2017-04-20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5号
 
吴择华废渣加工项目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村委(原雄鹰水泥厂)
投资人姓名:吴择华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择华废渣加工项目(该项目位于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村委原雄鹰水泥厂内,利用原厂房闲置仓库从事废渣加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有2个仓库堆放有大量(约有30吨)的黄黑色物料等,其中一个仓库内有2堆黄色粉状物料,另一个仓库内有一堆黄黑色粉状物料和一堆用袋子装好的黑色粉状物料,两个仓库均有燃烧现象,现场均闻到有异味。经查实,该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配套建设投入生产的行为,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如下:
一、立即停止生产。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废气进行处理,防止对周边的环境造成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禁止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4月20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4月12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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