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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5-09 | 发 布 日 期: | 2017-05-09 |
韶曲环责改字〔2017〕4号 牧科猪场改正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4号
广东天合牧科实业有限公司寨下东成种猪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713692634
地 址: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步村寨下村瑶岭钨矿老虎冲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邹文生
我局于2017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寨下东成种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猪场正常生产,部分保育栏正在改建为种猪场,生产废水经处理排入三级净化塘并在三区、五区版块末级净化塘设置了一个废水排放口,废水正在排向下游的农田灌溉渠。经查核实,你公司寨下东成种猪场没有批准建设废水排放口,环评批复生产废水不外排,你猪场外排废水等行为,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3)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2052016000004);(4)环保审批文件(韶曲环审〔2012〕121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如下:
一、立即停止废水外排。
二、严格按环评文件及环保批复要求加强管理,确保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三、立即停止保育栏改建种猪场的施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前不得建设。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4月21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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