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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5-09 | 发 布 日 期: | 2017-05-09 |
韶曲环责改字〔2017〕7号 兴旺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7号
韶关市曲江区兴旺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3003790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工业大道锑厂边
经营者姓名:胡林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发现你厂原材料发生了重大变动(审批主要原材料是含锌物料、现在是含铜(铋)等),并已投入生产;经查实,你厂未重新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就建设生产的行为,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如下:
一、立即停止生产。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项目不得建设、不得生产。
三、立即停止废水外排。对已外排的废水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防止对周边的环境造成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4月26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4月19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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