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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5-26 | 发 布 日 期: | 2017-05-26 |
韶曲环责改字〔2017〕8号 马坝镇演山砖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8号
马坝镇演山砖厂: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演山段106国道旁(原演山煤场大门对面)
负责人姓名:尹清停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生产,已建成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轮窑1座、制砖坯生产线和破碎生产线各一条等。轮窑生产线、破碎生产线、制砖坯生产线均未建设配套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厂区内露天堆放着大量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物料。经查核实,你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的行为,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如下:
一、立即停止生产。
二、立即停止排污。
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5月23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5月16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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