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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7-13  发 布 日 期:  2017-07-1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10、1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0号
韶关市骏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03950492A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北江大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黎汝均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年产6万吨超微细白云石、重质碳酸钙粉体功能新材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建成钢结构厂房一栋,厂房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主要生产设施有破碎、筛分生产线各1条、球磨生产线3条,各生产线均建设了配套的布袋收尘设施。检查时1号、3号球磨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余生产线均处于停产状态,但均有生产过的痕迹。厂内堆放有产品,厂房外露天堆放有原材料等物料。经查核实,该项目于2014年9月28日经我局审批,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你单位实施了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停止生产。
二、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7月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6月2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7号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091XA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446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董国峰
我局于2017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沥青搅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在生产,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沥青生产线一条,沥青储罐5个,柴油发电机一台等。检查时,用于提供生产电力的柴油发电机运行时产生大量的黑色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搅拌工序生产废气经布袋收尘处理后经烟囱外排,沥青导热炉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经烟囱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厂区域弥漫着较浓的沥青等气味。该项目厂区域露天堆放着大量碎石等物料,有车辆正在外运加工好的沥青石料。经查实,你单位沥青搅拌站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你单位实施了沥青搅拌站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部分环境保护设施未配套建设及已建成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停止生产。停止废气排放。
二、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7月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6月2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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