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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8-10 | 发 布 日 期: | 2017-08-10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9号
韶关市曲江区雅洁洗涤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600063825
组织机构代码:L3141233-4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村委
经营者姓名:廖文英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年洗涤布草120万件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工作。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生产废水经格栅进入调节池再经二级生化池、混凝反应池处理后与微小锅炉冷却水、生活污水混合后经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至围墙外的小溪,小溪水流入转溪河。我局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7月10日,我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超标。你单位排放超标生产废水的行为,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4)采样记录单复印件一份;(5)曲)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67号监测报告一份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排放超标生产废水。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8月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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