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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9-12 | 发 布 日 期: | 2017-09-12 |
韶曲环责改字[2017]12号关于责令南环贸易改正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2号
韶关市曲江南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79535146C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上下岭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德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17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粉煤灰烧结砖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隧道窑生产废气配套的冲击式水雾脱硫除尘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碱液循环池内废水经现场用PH试纸检测呈酸性,废气收集传输烟道有漏气。经查核实,该项目已经我局环保竣工验收,在隧道窑废气配套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碱液循环池内废水应为碱性。2、我区环境监测站7月4日对隧道窑生产废气排放情况和循环池内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2017年7月10日,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结果显示碱液循环池内废水pH值呈酸性,隧道窑废气排气口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平均排放浓度超标。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4)(曲)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71号、(曲)环境监测(综)字(2017)第017号监测报告。(5)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决定书复印件。(6)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停止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气。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9月5日
(联系部门:环境监察大队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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