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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9-25  发 布 日 期:  2017-09-2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4、1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4号
 
曲江区演山生林选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L38016545C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演山煤场边
经营者姓名: 谭长生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厂区内露天堆放有四堆原材料(窑渣),其中两处堆放点有硬底化及围堰,另外两处堆放点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你实施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6窑渣购销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露天堆存于厂区内的窑渣和原料,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确保厂区内雨污分流沟的畅通,严防雨水将物料带出外环境,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三、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环保批复的规定要求,严禁私设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9月2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9月15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6号
 
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林记破碎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600004197
组织机构代码:L2347014-7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凉沙公路旁
经营者姓名: 林才伟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场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厂区内部分铁矿尾砂(一般固废)堆放于压滤机机棚内,部分露天堆放于堆矿坪上,堆矿坪已硬底化,但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造成部分铁矿尾砂扬散、流失到厂外环境。你场实施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6租用加工厂协议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露天堆存于厂区内的原料,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按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厂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9月2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9月15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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