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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11-10 | 发 布 日 期: | 2017-11-10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8号
韶关市龙凤胎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740009871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白土工业园振兴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伟建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20万吨饲料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停产状态,已建成投入试生产饲料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混合机、粉碎机、提升机、造粒机、锅炉等,已建成投入试生产配套的环保设施有锅炉废气水膜除尘系统、物料粉碎和造粒工序的布袋除尘系统、生活污水的三级化粪池等。检查发现,1、该项目已有试生产过的痕迹,但未办理排污许可证;2、生物质锅炉有使用过木板作为燃料的情况,燃料堆放处堆放有废弃的建筑木材;3、原料仓进料口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等。你公司实施了年产20万吨饲料生产项目,部分环境保护设施未配套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并已投入过试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环保审批文件(韶曲环审〔2015〕41号、韶曲环审〔2017〕35号、韶曲环审〔2017〕70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停止生产。
二、按环评文件及环保批复要求严格执行,落实“三同时”。没有履行环保相关手续前不准生产。
三、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3日之前完成整改,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9号
韶关巨英之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84865968B
住所: 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白土工业城巨英之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宋国松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检查时,你公司年产免维护铅酸蓄电池200万只、极板15000吨项目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在运行;锅炉车间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麻石水膜除尘设施旁的雨水沟内有外流过除尘废水的痕迹(检查时没有外排); 2、你公司生产车间产生的含铅危险废物存储在危险废物存储间内,危险废物存储间建设不够规范,危废标识没有粘贴在明显位置,没有建设密闭存储间的大门等; 3、废水处理(站)设施处理废水时产生的压滤污泥(2铁桶)暂存于压滤机旁,未按危废管理要求存储于危废存储间内。你公司实施了未按危废管理规定要求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完善危险废物存储车间建设。
二、立即将废水处理站内的含铅压滤污泥存储于危险废物存储间内。
三、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锅炉废气除尘废水循环使用,禁止外排。
四、加强管理,确保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危险废物按危废管理要求进行储存处理处置。
五、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3日之前完成整改,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20号
韶关市曲江宏创钢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000014239
组织机构代码:59891896-6
地址: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A5区
法定代表人: 朱坤伟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25万吨高频直缝焊管项目、17.5万吨热浸锌钢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1、检查时,你公司年产25万吨高频直缝焊管项目正在生产,车间清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废水预处理设施后循环使用不外排;17.5万吨热浸锌钢管项目停产,废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镀锌废水池储存有废水、酸洗槽有残液;2、你公司危险废物存储仓库没有设置危险废物标识,2016年11月至2017年5中旬,废水处理站处理废水时产生的压滤污泥约28 吨,现暂存于危废存储仓库,污泥没有采取密封措施等危废管理要求进行存储,造成部分污泥向外环境扬散;废油漆桶、废机油桶等随意露天堆放;3、氧化皮棚内堆放,建设了硬底化、围堰等措施,但雨棚未密封、围堰措施不够完善,堆场渗漏液有排入厂外园区管网现象;4、焊管车间开卷工序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5、厨房油烟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经抽油烟机后经烟管直接外排;6、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编制但未按程序进行备案。。你公司实施了危险废物存储仓库没有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废水处理站压滤污泥未采取密封、部分污泥向外环境扬散、废油漆桶、废机油桶等随意露天堆放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完善危险废物存储仓库的建设。
二、立即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对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废水处理站污泥、废油漆桶、废机油桶等进行存贮、处置。
三、立即对镀锌水池储存废水、酸洗槽残液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四、完善氧化皮堆场防渗漏等措施建设,防止渗漏废水直接进入园区管网。
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焊接车间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六、对厨房油烟安装油烟净化器,禁止油烟直排。
七、加强管理,确保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危险废物严格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处置,防止对边环境产生影响。
八、按程序对突发环境事业应急预案进备案。
九、按环评文件及环保批复要求严格执行,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建设、生产。
十、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3日之前完成整改,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21号
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6382346XG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黄清华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检查时,你公司吹瓶车间正在生产,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主要厂房一栋(单层钢结构),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注塑机、吹瓶机、扣盖机、切瓶机等,以上设备均建设于厂房内,厂房外还有1套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水洗破碎生产设备等。该车间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检查时,你公司锅炉车间正在生产,15T/h锅炉、6T/h锅炉和4T/h锅炉均在生产,配套的麻石水膜除尘设施在运行,其中15T/h锅炉主要原料为菇泥,6T/h和4T/h锅炉在烧生物质。没有建设锅炉废渣储存点,现场停放有2辆锅炉废渣转运车,车上已经装有少量炉渣。现场未提供炉渣的转移台账记录。3、原材料木糠等堆场大部分区域用黑塑料网遮盖,部分区域露天堆放。4、现场提供的15T/h锅炉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NOx实测浓度127mg/m3、折算浓度221mg/m3(排放标准200mg/m3)。你公司实施了吹瓶车间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投入生产、原材料堆场未建设防扬散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检查报告(韶)知青检测(2017)第509号;(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环保审批文件韶曲环审(2015)289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吹瓶车间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不准投入使用。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原材料堆场扬散。
三、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锅炉燃料要与环保审批相符。
四、加强管理,确保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五、完善设置锅炉废渣储存点,做好转移记录。
六、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3日之前完成整改,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22号
韶关市波丽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51078378J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左村撑仕岭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波丽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检查时,你单位15t/d医疗废物焚烧项目停产,废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配套的沉淀池内废水呈灰色浑浊状态,现场无存放污水处理所需要的相关药剂。2、你单位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堆放有约0.5吨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有医疗废物标识,但未采取密封措施。3、你单位清洗医疗废物收集箱产生的废水收集不完全,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部分清洗废水流入应急池内。4、应急池旁边的炉渣堆场内固废渗漏液、炉渣废液均流入应急池内。5、回转窑废气排放口已设置了废气排放口标志牌,但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你公司实施了15t/d医疗废物焚烧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停运,部分清洗废水、炉渣堆场内固废渗漏液、炉渣废液均未经处理流入应急池内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按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完善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
二、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清洗废水、固废渗漏液、炉渣废液并引入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达到回用水要求后循环使用。
三、按国家规范要求完善回转窑废气排放口标志牌。
四、加强管理,确保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五、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3日之前完成整改,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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