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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11-23 | 发 布 日 期: | 2017-11-23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23、2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23号
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0000031567
组织机构代码:69476441-8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坑口村委会叶屋村大窝子
法定代表人:雷鹏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发现以下问题:1.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故障,但未向我局报告;2.散装水泥罐装设备已安装布袋收尘设施,但存在跑冒滴漏现象;3.已安装喷淋设施抑制道路扬尘,但存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洒水,造成扬尘;4.袋装水泥装卸车间未安粉尘收集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实施了粉磨生产线项目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未及时报告环保部门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环保审批文件韶环〔2012〕52号;(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在线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
二、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扬尘。在袋装水泥装卸车间安装粉尘收集设施,防止粉尘扬散。
三、加强管理,确保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四、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15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24号
韶关市昌鑫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韶关市鑫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WHMBKXW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货场
法定代表人:周海霞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板材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该项目环评及审批手续齐全,已建有雨水收集池。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锅炉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脱硫除尘废水循环利用无外排,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原料场周边道路积尘较多;2.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落实防护设施;3.石灰破碎装卸物料口粉尘收集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4.烟气排放口标识不规范。你公司实施了年产50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板材工程项目原材料堆场部分区域未建设防扬散等措施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原料场周边道路积尘。
二、对原料露天堆放落实防护措施。
三、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消除石灰破碎装卸物料口粉尘收集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四、规范烟气排放口标识。
五、加强管理,确保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六、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15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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