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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1-24  发 布 日 期:  2017-11-24 
查封决定书-韶曲环查字〔2017〕1号

                 

                 

 

       

韶曲环查字〔2017〕1号

 

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6382346XG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黄清华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1月4日,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督查,督查发现公司注塑吹瓶车间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已投入使用。针对上述问题,2017年11月7日,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吹瓶车间注塑吹瓶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了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3台、注塑机4台、吹瓶机5台、扣盖机2台、切瓶机2台及水洗破碎设备1套等,未建设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注塑吹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公司实施了违法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下列证据为凭:1、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现场督查记录表。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5、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天津和昌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80瓶口瓶子委外加工合同复印件。8、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吹瓶车间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29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29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注塑机4台、吹瓶机5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注塑吹瓶车间,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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