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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2-25  发 布 日 期:  2017-12-2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7〕2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29号
 
黄超洗涤中心
身份证号码:440221198707110635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2#桥旁(原雅林苑山庄内)
经营者姓名黄超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洗涤中心进行现场检查。1、你洗涤项目利用原雅林苑山庄部分场所进行清洗饮食行业使用过的台布,现场洗衣机停产,其中一台洗衣机内装有少量台布。洗涤车间前场地上晒有清洗好的台布,车间内有工人对已晒干的台布进行手工打包,车间内堆放有大量已打包好的台布。2、已建成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洗衣机(XGQ-100F)两台、方型浸泡塑料桶两个、不锈钢货架一个等。3、洗涤车间内堆放有大量的洗涤剂,包括有乳化剂、氢氧化钠、洗衣粉、洗洁精等。4、洗涤车间外三个沉砂池内残留大量的生产废水。其中一级沉砂池未遮盖,另两个分别用成型木板、水泥板遮盖。末端沉砂池与该单位雨水沟相连,雨水沟直通附近的沙溪河。5、你洗涤项目现场提供不出工商营业执照及环保相关手续。经查核实,你洗涤项目实施了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立即停止生产。立即停止排污。
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场地内的残留废水进行处理,防止对下游水体造成影响。 
三、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12月22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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