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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01-22  发 布 日 期:  2018-01-2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责改字〔2018〕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8〕1号
 
韶关市曲江区金顺矿业有限公司冶金炉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UHWPJ6Q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矮石路
经营者:廖恒称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1)你厂原材料(石灰、低度铁矿粉、粘土等)部分露天堆放,部分棚内堆放,露天堆放的原材料未建设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2)场区内未建设厂区雨水收集池。 你厂实施了部分原材料等物料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排放,防止厂区粉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二、完善厂区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厂区雨水收集池。
三、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1月19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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